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声明

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

联合声明

鉴于: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裁定受理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鄂 1002 破 7 号),指定湖北永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联合管理人”),并依法进行了公告。

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盛商贸”)已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与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签署《授权经营协议》。该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布,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正式生效。依据此协议,力盛商贸获得独家生产、销售活力集团旗下的全部产品授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活力集团、联合管理人、力盛商贸联合声明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18 条之规定,所有由活力集团在 2023 年 11 月 15 日前签署的公文、合同、证明文件、授权文件等,自 2024 年 1 月 15 日后,除非由联合管理人书面决定继续履行的,其他均已解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25 条之规定,活力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员工等,均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营业事务交由联合管理人进行管理,并由联合管理人授权力盛商贸独家运营。未经联合管理人同意,上述人员不得以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对于未经联合管理人同意擅自从事法律行为的,联合管理人对该法律行为坚决不予认可且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 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未经联合管理人授权或者同意,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使用活力集团印章,不得以活力集团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对于未经联合管理人同意但已经使用活力集团印章的使用人,联合管理人对该法律行为(如有)坚决不予认可且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依法追究非法使用活力集团印章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4. 自 2023 年 11 月 15 日起,未经联合管理人授权或者同意,任何单位或自然人,不得使用活力集团拥有的全部品牌及对应的商标(统称“授权品牌和商标”),也不得处理同授权商标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生产、销售、印刷、宣传、授权、转授权、产品鉴定及处理授权品牌和商标假冒事项等相关事宜。

  5. 自 2024 年 3 月 15 日起,力盛商贸有权以独占授权方式使用授权品牌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采购、生产、销售、印刷、宣传、授权、转授权;有权就损害活力集团权益的行为发起刑事控告、行政举报或民事诉讼,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提交、接收案件资料;代为参加相应程序、代为发表案件意见等;有权对活力集团产品自行进行外观辨认、鉴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鉴定;有权对涉嫌侵犯活力集团商标专用权商品进行辨认鉴别,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有权对涉及授权品牌和商标的授权书、证明文件等的有效性做出书面回复;有权处理其他授权品牌和商标假冒事项等相关事宜。

特此联合声明


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

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力盛商贸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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